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⑵新臺
幣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