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53號
CTDV,114,司促,7653,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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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龔詡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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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