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95號
CTDV,114,司促,7395,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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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債 權 人 陳建猛
債 務 人 CONSIGNADO MA. TERESA LATORRE(康那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二十七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債務人CONSIGNADO MA. TERESA LATORRE(康那
多)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
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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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