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債 權 人 陳建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INGLASAN RALF ROY GUTIERREZ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聲明請求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20日內給付新臺
幣80,000元之意旨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為相對人應
給付債權人80,000元。
二、請提出除通訊Line對話紀錄外,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間
間有消費借貸80,000元之合意、約定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