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25號
CTDV,114,司促,7125,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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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債 務 人 梁忠利

林慶志

陳琴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伍
拾柒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債務人梁忠利陳琴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㈡新臺幣柒
拾捌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㈢新臺幣壹佰
貳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㈣新臺幣
肆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應向債權人給付㈤新臺幣參萬玖仟
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如對
梁忠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陳琴玲給付之,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 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1,576,895元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35%計算違約金 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7%計算違約金 2 784,032元 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 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35%計算違約金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7%計算違約金
3 1,284,654元 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0% 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425%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85%計算違約金 4 4,653,655元 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0%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425%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85%計算違約金
5 39,982元 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915% 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之2.298%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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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