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04號
CTDV,114,司促,7004,2025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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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呂振

債 務 人 王麗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呂振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麗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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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