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77號
CTDV,114,司促,6877,2025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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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部分,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吳文泰
新戶籍地址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
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說明:經台端提出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
吳文泰自民國113年9月23日即從原住○○市○○區○○路00號3
樓住處遷入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台端原提出之存證
信函加速條款通知,所通知之地址仍為債務人吳文泰之舊地
址,非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難以釋明已合法通知
而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致全部債務釋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又債
權人具狀陳報以支付命令送達視為發生催告之效力,然本件
為加速條款通知,與支付命令送達發生催告而發生清償期屆
至之效力,兩者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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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