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說明:據台端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五條記載,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本條所稱期數為一期30天,非台端於114年7月1
日具狀陳報所稱以每月為一期(有些月份當月有31天,有些
當月是30天,也有當月是28天),請提出每月為一期之相關
釋明文件。
二、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車輛貸
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
司、吳文泰最新戶籍地址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
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
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
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說明:台端原提出之存證信函加速條款通知,所通知之地址
非債務人兆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世緯之最新戶籍
地址,亦非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戶籍地址,亦未提出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釋明送達情形,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兆
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世緯、債務人吳文泰之最新
戶籍地址為加速條款通知,並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通知送達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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