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債務人築楊
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按日依工程總價新臺幣4,186,647元
之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據債權人提出之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
有限公司間所簽訂契約,而上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周宏昌亦
須支付該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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