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30號
CTDV,114,司促,5830,2025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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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許○鈞李○貞之繼承人

B即李○貞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真實姓名詳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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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