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胡啓川
訴訟代理人 陳芓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6,637元、資遣費20,920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7,557元(計算式:26,637+20,920=47,55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
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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