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4年度,8號
CTDV,114,全聲,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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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鐘憶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尹宣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
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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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