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胡庭嘉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梁祐聖
劉瀚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程柏融
梁永昌
梁詠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7
月1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21日下午5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