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高何淑媛
相 對 人 朱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依限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臨櫃繳納
上訴費用,原裁定誤認抗告人未繳費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應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更正原裁定,
係另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
第26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前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
3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已依限於114年
6月12日繳納完畢,業據抗告人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憑,惟因本院前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顯示未
完成繳費,是原裁定誤認抗告人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於114年6月2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應屬有誤。是抗
告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