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04號
CTDV,113,訴,404,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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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錢素珍
被 告 陳昱杰
許靜珉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謹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45分於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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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