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錢素珍 被 告 陳昱杰 許靜珉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謹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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