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
7日下午5時宣判,因丹娜絲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發布114年7月
7日停班停課,故本件訴訟延展宣判期日為同年月8日下午5時,
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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