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請人即債 柯智元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務人
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榮上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郭唐宇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代 理 人 簡翊璿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 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可稽, 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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