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86號
CTDV,113,司執消債更,18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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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請人即債 陳潔瑜任潔瑜
務人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呂盈慧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調查如下:
  ㈠查聲請人有投保台灣人壽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然解約金
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數額,而全球人壽僅投
保健康險,均不屬清算財團財產,惟聲請人自陳曾於裁定
開始更生前即民國113年9月20日領有全球人壽保險金新臺
幣(下同)101,322元,應計入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另查,
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即113年12月30日,設立公司資
本額為50萬元之大心禮品有限公司(下稱大心公司),然其
陳資本額多數為借款籌措,且所提出公司資產負債表,
資產扣除負債無餘額,故不將該公司資本額列入有清算價
值之財產,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
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大心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借據影本附卷可證。
  ㈡又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04、106
、112年次),子女名下無財產、無申報所得、無領取補助
,有受聲請人與前配偶、現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再查,
聲請人雖於113年12月30日設立大心公司,但自陳公司迄
今仍籌備中,尚未開始營業,目前仍受雇於娃娃兵購物商
號,每月薪資為30,000元,每月另有領租金補助5,000元
,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與
子女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社會平台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
函、戶籍謄本、雇主開立在職證明及薪資袋影本、租賃契
約書影本、114年度租屋補助核可通知影本、大心公司114
年1月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均無營業收
入)、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
情形下,以現職月薪加計租屋補助,即每月35,000元,做
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477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本院
認僅有全球人壽保險金101,322元屬清算財團,是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並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7,303元,低於114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應屬節約。
  ㈢再以聲請人可處分所得加計已領保險金平均,扣除更生方
案還款金額與個人生活費後,每月剩餘17,627元作為3名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遠低於以前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
倍與前配偶、現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17627<19248×2÷2+1
9248÷2),並無過高。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金平均,扣除
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部用於清償,是
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
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
融公司)所負債務,部分有設定動產抵押屬有擔保債權,按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
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
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
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
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
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5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本件裕融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
債權表所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
且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裕融公司迄未實
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理
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裕融公司之預估不足受
償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
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
案所定清償比例(即6.92%)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
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遠東銀行 7799 0.51% 8 裕融公司 730485 47.54% 702 798336 51.95% 767 (暫保留) 債權總額 1536620 每期清償總額 1477 清償成數 6.92% 還款總額 106344 補充說明: 1.本件僅有遠東銀行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收款及撥款作業,請聲請人向債權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裕融公司就設定動產抵押範圍內債權,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6.92%)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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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心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