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17號
CTDV,113,保險,17,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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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原 告 敏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介敏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31,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
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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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敏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