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李驊恩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被 告 李世仁 李建惠(兼李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貴(兼李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李孟得(兼李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謝榮春 邱志杰 被 告 李武智 李原宏 李枝清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朝順 被 告 李黃梅 李祈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蕭乙萱律師 江雍正律師複 代理人 蘇柏亘律師被 告 李世耀 李何秀蘭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宛婷 被 告 李欣諭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杏足 被 告 李原興 李月雲 李如芳 李文禎 李文萍 李宋秀蘭 黃李喜美(兼李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李美連(兼李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李昭換(兼李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謝李秋月 葉忠川 葉金芳 李麗華 李偉業 李偉和 李佩珊 蔡璧朱 李佳容 李佳玲 翁李素月 李素綿 李素珠 李益國 李啟源 李俊賢 李啟銘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之0 李豔秋 蘇文總 蘇文國 蘇新發 蘇月 顏蘇碧 余蘇美緣 蘇雅琪 蘇光寬 蘇繹霖 蘇炫奇 蘇雅惠 蘇慶治 李陳麗蕊(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菁蕙(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岱茵(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佳潔(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逸興(李元春之繼承人) 鄭光堯(李元春之繼承人) 鄭如珺(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芬(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月(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曉山(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曉明(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曉榮(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曉東(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青(李元春之繼承人) 郭幸子(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東輝(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蓉(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蕙(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華(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滿(李元春之繼承人) 李淑蘭(李元春之繼承人) 盧春美(李元春之繼承人) 林佳慶(李元春之繼承人) 林佑庭(李元春之繼承人) 羅加霖(李元春之繼承人) 羅東錦(李元春之繼承人) 羅東玉(李元春之繼承人) 周大翔(李元春之繼承人) 周珊蓁(李元春之繼承人) 林泓丞(李元春之繼承人) 林士介(李元春之繼承人) 蘇林美芬(李元春之繼承人) 唐林美卿(李元春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順益 李杰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健豪 被 告 杜文英(即杜李銀線之承受訴訟人) 陳延清(李元春之繼承人即陳林富華之承受訴訟 人) 陳志境(李元春之繼承人即陳林富華之承受訴訟 人) 陳家彬(李元春之繼承人即陳林富華之承受訴訟 人) 陳瑞雯(李元春之繼承人即陳林富華之承受訴訟 人) 陳燕陵(李元春之繼承人即陳林富華之承受訴訟 人)被 告 李杏足 林李銀惜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關於原告聲明請求李元春之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尚有其他繼承人漏未聲明辦理繼承 登記,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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