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8號
CTDM,114,金訴緝,8,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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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
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
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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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