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
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
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