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星銀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星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