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45號
CTDM,114,訴,14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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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健豪



鄭富榮


上 一 人之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5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健豪鄭富榮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
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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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