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智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智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045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