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4號
CTDM,114,聲保,10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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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智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智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045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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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