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16號
CTDM,114,聲,91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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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龔修賢
被 告 趙冠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聲請
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龔修賢為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
稱本平台)獲知案件資訊,若被告趙冠婷將來被判決有罪確
定並入監服刑,亦願意收到報請假釋相關資訊等語。
二、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
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盜罪、擄
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
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
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
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
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
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
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
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及第7點亦已
分別明定。依第2點立法理由「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
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
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
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
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
聲請之」,可見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
請之案件類型,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至所謂「其他案件」
,應限於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
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
者。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
犯行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上開罪嫌並非上開應
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所定「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
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類型,亦與該點立法理由所
指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
案件性質不合,是聲請人以本案之被害人身分聲請訴訟資訊
獲知,與「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
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又聲
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提供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
之報請假釋相關資訊部分,依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9點規定,核
屬檢察機關之職權,本院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
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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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