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70號
CTDM,114,聲,770,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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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林家全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3號、
第23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3號、第233
號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
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為非正
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解明庭訊內容、上訴程序或他案訴
訟所需,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甲○○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3號、第233號等
案件(下稱本案,與113年度易字第6號妨害名譽案件合併審
理,妨害名譽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之被告,屬刑事
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而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判處
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
4年4月1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60號、第561號判決駁回上訴
,於同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核聲
請人所為聲請合於上開法定期間,並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如附件),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無涉及國
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准許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交付本案113年8月
7日上午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
利用,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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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