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38號
CTDM,114,聲,638,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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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勝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
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則係不得
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另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相關事
項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上
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4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確定;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
字第1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是本院所
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
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4所示14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11
月(即17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
編號1至3、8至12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至7、13、14宣
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45月(即12年1月)。爰以附表所示各
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14罪分別為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3罪、幫助洗錢1罪,各次犯罪類型、侵
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犯罪時間之差距等總體情
狀,兼衡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
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
見等因素,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臻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7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89號 113年3月26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 113年7月3日 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 112年3月13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4號 113年7月10日 同左 113年7月1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7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2號 113年8月27日 同左 113年9月26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14號 113年5月31日 同左 113年9月24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3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3號 113年11月20日 同左 113年12月25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112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85號 113年12月5日 同左 114年1月15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96號 113年12月10日 同左 114年1月1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3月3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1號 113年12月17日 同左 114年1月15日 附表編號8至12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3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3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3年4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7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113年12月26日 同左 114年2月3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3年3月3日 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0號 114年4月15日 同左 1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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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