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RDENETOGTOKH BATBAYAR(蒙古籍)
在臺聯絡地址: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卡樂町旅店(居無定所)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RDENETOGTOKH BATBAYAR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JORDANCNY蛇年鋪棉外套壹件、男款梭織窄管長
褲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ERDENETOGTOKH BATBAYAR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
、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竊得之財物迄未返還予告訴人姜兪如
,目前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適度賠償等情;兼衡
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及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JORDANCNY蛇年鋪棉外套1件、男款梭織窄管長褲1
件,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
告訴人,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420號 被 告 ERDENETOGTOKH BATBAYAR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RDENETOGTOKH BATBAYA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8日12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 000號漢神巨蛋8樓NIKE專櫃,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由店長姜兪如所管領陳列在商品架上之JORDANCNY蛇年鋪棉外套 1件(約值新臺幣「下同」3,980元)、男款梭織窄管長褲1 件(約值2,180元),得手後藏放在包包內未結帳旋即離去。 嗣姜兪如發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姜兪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ERDENETOGTOKH BATBAYAR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姜兪如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10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犯 罪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