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229號
CTDM,114,簡,1229,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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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易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易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小頭餅2個
」更正為「小豆餅2個」,第5行「切粟羊羹」更正為「切栗
羊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易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犯罪事實所示之時間、地點數次竊取貨架上物品之犯行,
係於密接時間內,以相同方式所為,且主觀上係基於竊取他
人物品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客
觀上難以分離,應以接續之一行為論擬,而包括論以一竊盜
罪即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
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
;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前科素行、
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所竊得之財物迄今未返還於告訴人
周牧潔,亦未適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危害
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經扣案 或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遭竊物品名稱、數量 1 小豆餅2個 2 白煉羊羮2個 3 小倉羊羹2個 4 切栗羊羹3個 5 切煉羊羹2個 6 煉乳風味餅1個 7 牛奶小熊餅1個 8 牛奶糖罐1個 價值共計新臺幣1,09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366號  被   告 詹易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易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3月21日16時16分起迄同時2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B2超市,接續竊取周牧潔所管領之小頭餅2個(約值新臺 幣「下同」350元)、白煉羊羮2個(約值130元)、小倉羊 羹2個(約值130元)、切粟羊羹3個(約值190元)、切煉羊 羹2個(約值130元)、煉乳風味餅1個(約值45元)、牛奶 小熊餅1個(約值45元)、牛奶糖罐1個(約值70元),得手 後未結帳離去。嗣樓管人員周牧潔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牧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詹易穎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周牧潔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被 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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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