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士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558號、114年度偵字第5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士豪犯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士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㈡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 活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 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 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陳 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 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所竊得之財物,均已分別返還於告訴人何明煌及李陳 淑惠,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犯行所生損害已獲填 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審酌被告前揭犯行之手法 、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 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衡以被告所呈現之人格 特性及矯正必要性,暨刑法第51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綜合 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㈡所分別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 共2台,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俱已合法返還於告訴人2人 等情,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劉士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劉士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558號 114年度偵字第5566號 被 告 劉士豪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士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㈠ 民國113年10月27日14時50分起至同年11月1日21時50分間之 某時,在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與興西路口統聯客運前之空地 ,見何明煌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遂以該機車鑰匙發動機車油 門,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已發還何明煌)離去 。㈡114年1月3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之機車 停車格,見李陳淑惠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遂以該機車鑰匙發 動機車油門,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已發還李陳 淑惠)離去。嗣何明煌、李陳淑惠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明煌、李陳淑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114年度偵字第5558號部分:
⑴被告劉士豪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何明煌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查獲機車現場照片4張。 ⑷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㈡114年度偵字第5566號部分:
⑴被告劉士豪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李陳淑惠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3張。
⑷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