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倚民
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40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倚民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明仔」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2 年9 月18日凌晨1 時48分許,由被告騎乘
案外人即其女友李麗珍之母李沈春圓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該綽號「明仔」之男子,前往高雄市
○○區○○路000 號前,並推由「明仔」下車,以不詳方式啟動
電門,竊取告訴人林芳志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由「明仔」騎乘該車離去。嗣告
訴人發現其上開機車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
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3 年9 月24日提
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13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起訴書及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113 年11月13日橋檢春民113 偵緝409 字第
1139055807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各1 份在卷可憑(見
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卷第3 至7 頁),惟被告嗣於
114 年7 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114 年度易字第98號卷第87頁)。被告既於起訴
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