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茂豐
簡少莆
蔡祥輝
周令起
宋楷勝
林俊廷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
字第65號、114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茂豐、簡少莆、蔡祥輝、周令起、宋楷勝、林俊
廷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上開被告
共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