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183號
CTDM,114,審訴,183,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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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茂豐



簡少莆




蔡祥輝


周令起


宋楷


林俊廷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
字第65號、114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茂豐、簡少莆、蔡祥輝、周令起、宋楷勝、林俊
廷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上開被告
共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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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