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34
號、第435號、第436號、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宗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
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