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9號
CTDM,114,單聲沒,69,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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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惠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惠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案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
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36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情,有貞觀法
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暨附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是
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宣告沒收,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畫本 1本 2 仿冒佩佩豬文具組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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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