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梓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梓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1755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
仿冒各編號所示商標之物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警卷
第55至5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警卷
第61至91頁)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
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開扣案仿冒商標物品,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仿冒布丁狗商標髮飾 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8年11月30日 2 仿冒美樂蒂商標髮飾 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3 仿冒庫洛米商標髮飾 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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