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12號
CTDM,114,單禁沒,11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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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俊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該案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
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該案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結
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
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0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
件存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實益,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毛重0.497公克,檢驗前淨重0.183公克,檢驗後淨重0.17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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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