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08號
CTDM,114,交簡附民,108,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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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吳妤茜
被 告 姚瑞和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姚瑞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姚瑞和及其僱用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
養護中心為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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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