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894號
CTDM,114,交簡,894,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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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
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永瑞考領有職
業貨車駕駛執照(警卷第55頁參照),對上開規定應知之甚
詳,而本案事發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現場照片在卷可考,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
其疏未注意,於自九曲路南往北車道左轉瓦厝街之際,貿然
駛入來車道搶先左轉,以致肇事,其行為自有過失。又告訴
黃迦翎因本件車禍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亦有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診斷證明書、鳳屏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可
憑,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肇事後,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
判,符合自首要件,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
刑。
 ㈡爰審酌被告未依規定左轉而肇致本件車禍,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及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迄今未
和(調)成立,再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法院前案紀錄表參
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警卷第3頁之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件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231號  被   告 陳永瑞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瑞於民國113年6月14日13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大樹區九曲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 該路段與瓦厝街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 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駛入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天侯晴 、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 ,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駛入來車 道搶先左轉,不慎撞擊在瓦厝街停等紅燈、由黃迦翎所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黃迦翎人車倒地,並受 有頸部扭傷、右前臂挫傷、右大腿挫傷、右肩、右肘、右手 拇指扭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黃迦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永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黃迦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各2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4份、事故現場照片12張。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紙。 ㈤高雄市立鳳山醫院診斷證明書、鳳屏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 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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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