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649號
CTDM,114,交簡,649,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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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謝梅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23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904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梅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二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
0行更正為「適有章嫚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自澄湖路旁社區停車場由北往南駛出往明湖路方向,亦
疏未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
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貿然行駛進入該路口,
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章嫚君頭部撞擊駕駛座左側車窗,並
因此受有頭部鈍傷併腦震盪、頸部鈍挫傷及頸部扭挫傷(揮
鞭症候群)之致頸椎節段性不穩定之傷害」、證據部分補充
建宏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健保就診紀錄、建宏
復健科診所114年7月3日建宏第114007號函」,並補充理由
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
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補充理由部分
 ㈠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
者,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於案發時領有合格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被告之駕
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為憑,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
注意義務,而依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及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查,客觀上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詎被告疏未注意及此而肇致本件車禍發生,是被
告對本案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應堪認定。
 ㈡告訴人章嫚君於案發後當日先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
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就診,經診斷受有頭部鈍傷併腦
震盪、頸部鈍挫傷之傷害,嗣於114年5月2日至建宏復健科
診所(下稱建宏診所)就診經診斷受有頸部扭挫傷(揮鞭症
候群)之致頸椎節段性不穩定之傷害,此有長庚醫院及建宏
診所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又告訴人於114年5月2日至建宏
診所就診時主訴其於113年11月發生車禍造成頸部受傷伴隨
頸痛、頭痛、頭暈及噁心想吐,至長庚醫院就醫,醫師診斷
頸椎受傷並囑咐須待硬式頸圈數月,然而脫離頸圈後,上述
症狀仍未完全消失,神經外科醫師建議復健治療,告訴人乃
至建宏診所就醫,經建宏診所醫師查詢雲端資料高雄長庚X
光報告頸椎有節段性不穩定之狀況,加上告訴人轉述當初醫
師建議要戴頸圈數月,推斷X光發現此次頸部受傷有關,因
此診斷為頸部扭挫傷(揮鞭症候群)致頸椎節段性不穩定,
此有建宏診所114年7月3日建宏第114007號函附卷可佐,故
依上開診斷證明書及建宏診所函覆結果,堪認告訴人因本案
車禍事故受有頭部鈍傷併腦震盪、頸部鈍挫傷及頸部扭挫傷
(揮鞭症候群)之致頸椎節段姓不穩定之傷害。至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漏載告訴人受有「頸部扭挫傷(揮鞭症候群)之
致頸椎節段性不穩定」之傷害部分,應予補充,附此說明。
 ㈢又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
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告訴人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
駛執照,有其駕籍查詢清單報表可佐,理應知悉上開規定並
予遵守,且依事發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告訴人於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供稱:我當時駕車自社區停車場駛出
往明湖路方向,看到左側一部汽車東往西方向駛來,我始剎
車等語,是倘告訴人甫駛出社區停車場,於澄湖路路邊欲起
駛往明湖路時,能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即被告駕駛之車輛)
優先通行,衡情應能避免本案事故之發生,是告訴人對於本
案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然此僅係量刑斟酌因素或民事損
害賠償過失比例認定之問題,並不影響被告刑事責任之成立
,附此敘明。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90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
件,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尚不知何人
為肇事者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符
合自首要件,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被告雖有意願調解,惟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就調
解金額無共識,致無法成立調解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審查庭
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在卷可參;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
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結果、傷勢
程度及告訴人與有過失之情節,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職業為家管及家境中產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236號  被   告 黃謝梅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謝梅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12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鳥松區澄湖路由東向西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明湖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 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 貿然進入該路口。適有章嫚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貨車自社區停車場由北向南方向駛出往明湖路,雙方因 而發生碰撞,章嫚君並受有頭部鈍傷併腦震盪、頸部鈍挫傷 之傷害。
二、案經章嫚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謝梅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章嫚君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道路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現場照片18 張及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9042號  被   告 黃謝梅雲(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認應移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謝梅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12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鳥松區澄湖路由東向西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明湖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 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 貿然進入該路口。適有章嫚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貨車自社區停車場由北向南方向駛出往明湖路,雙方因 而發生碰撞,章嫚君並受有頭部鈍傷併腦震盪、頸部鈍挫傷 之傷害。案經章嫚君訴由本署偵辦。




二、證據:
 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㈡本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2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四、移送併辦理由:
  被告前因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 字第32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貴法院以114年度交簡 字第649號(村一股)審理中,本案被告因同一過失駕駛行 為肇事致同一被害人受傷,是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自 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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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