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92號
CTDM,113,附民,392,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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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蔡子琳

被 告 高瑋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60號判決有罪在案。惟
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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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