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鈞
楊竣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
65號、112年度偵字第23207號、112年度偵字第24840號、112年
度偵字第25386號、113年度偵字第3176號、113年度偵字第4799
號、113年度偵字第11027號、113年度偵字第13331號、113年度
偵字第14703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王政鈞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楊竣博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
事 實
楊竣博(Telegram【下同】暱稱:柒少)與王政鈞(暱稱:金錢豹)、葉韋志、許楨蕙、黃莆翔、林忠榮、楊憲承、洪俊銘、王卓進、黃晉佑、張珮晴(下稱楊竣博等11人,葉韋志、許楨蕙、黃莆翔、林忠榮、楊憲承、洪俊銘、王卓進、黃晉佑、張珮晴等人已由本院另行判決)自民國112年5月某日起,加入暱稱「孫子」、「善哉」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楊竣博、王政鈞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及審判範圍),楊竣博等11人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約定由楊竣博、王政鈞擔任車手頭,指揮集團成員葉韋志(使用假名:楊家智、林俊傑、劉志誠)、許楨蕙(使用假名:林依晨)、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林忠榮、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洪俊銘(使用
假名:孫世軒)、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黃晉佑(使用假名:陳友駿)、張珮晴(暱稱:MAY、晴)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分別擔任1線收款、2線監控車手。其等約定分工後,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詐騙方式,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識別證及現金收據,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1、2線車手依照楊竣博、王政鈞及該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前往向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收取詐得之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款項(楊竣博就附表一編號6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王政鈞就附表一編號21之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隨即再依照該集團成員指示上繳予該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辦龔俊雄於112年6月間遭假投資詐騙,經追查其中收款車手為葉韋志,遂持本院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2執行搜索,發現有葉韋志、王政鈞、楊憲承、楊竣博等4人在場,並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並將王政鈞持用之工作手機送鑑識,發現Telegram對話紀錄內留有代號「壹」車手集團群組、「ok孫-南(01)pk」等詐欺工作群組及車手名冊等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告 訴人/被害人等於警詢、證人即共同被告葉韋志、許楨蕙、 黃莆翔、林忠榮、楊憲承、洪俊銘、王卓進、黃晉佑、張珮 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相符,並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8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照片、112年8月15日 執行搜索現場照片(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2)、 於112年8月16日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人:王政鈞 )、車手名冊、Telegram群組「ok孫-南(01)pk」、「ok
孫-南(02)pk」、「ok孫-南(08)pk」對話紀錄、112年8 月7日Telegram群組「壹」對話紀錄、Telegram群組「壹」 對話紀錄、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相簿相 片、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相簿相片、Tel egram訊息、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相簿相 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本院扣押物品清單 及附表一編號1至21「證據出處」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 徵被告王政鈞、楊竣博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政鈞、楊竣博上開犯行洵堪認 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王政鈞、楊竣博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 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 制之規定。另關於自白減刑規定,被告王政鈞、楊竣博行為 時有效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113 年7月31日修正後之現行法則將自白減刑規定移列至第23條 第3項前段,其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本案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1億元,依前開說明,舊法法定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 7年以下,新法之法定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依刑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⒊又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於偵查及審理中雖坦承犯行,符合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然因被告王政鈞、 楊竣博均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經整體比較被告王政鈞、楊竣博 本案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數額、是否自白犯行、有 無犯罪所得、得否適用相關減刑規定而定其處斷刑範圍之結 果,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對被告王政鈞 、楊竣博最有利之現行法即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並整體適用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㈡核被告王政鈞就附表一編號1、3至9、11至17、20;被告楊竣 博就附表一編號1、3至5、7至9、11至17、20,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 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王政鈞就附表一編號2、10、18 至19;被告楊竣博就附表一編號2、10、18至19、2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被告王政鈞、楊竣博與附表一編號6、8、11至14所示一線、 二線車手於附表一編號6、8、11至14所示時間、地點先後參 與向附表一編號6、8、11至1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收取 款項等詐欺及洗錢之數個舉動,均係基於單一目的,侵害同 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被 告王政鈞、楊竣博及不詳集團成員共同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2 1之該印文、署名等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 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 同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與附表 一編號1至21所示之「一線車手」、「二線車手」、「車手 頭」與暱稱「孫子」、「善哉」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政鈞、 楊竣博前述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刑法處罰之 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 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王政鈞就附表一編號1至20、被告楊竣博就附表 一編號1至5、7至21所示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如起訴書 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部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 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於本院審 理時均供稱因在監執行無法繳回犯罪所得等語 (金訴卷四第 322頁),而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刑法第25條第2項
被告王政鈞就附表一編號2、10、18至19;被告楊竣博就附 表一編號2、10、18至19、2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雖已著手詐騙,然因告訴人(被害人)已察覺有異,佯裝 面交而未因而陷於錯誤,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政鈞、楊竣博不思以 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頭,指揮同案被告葉韋志等9人擔任1線、2線車手之工 作,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牟取不法報酬,其所為不當,嚴重 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均非可 取,造成之損害同非極微。參以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告 王政鈞、楊竣博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時間長短,參與本案犯 行實際獲有之犯罪所得多寡,且被告王政鈞、楊竣博亦未能 主動繳回,又被告王政鈞、楊竣博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非居 於犯罪謀畫及施用詐術之主要地位,然其負責指揮本案1線 、2線車手與被害人面交款項,參與程度顯較同案被告葉韋 志等9人為重;被告王政鈞、楊竣博雖有意願與被害人調解 ,並與被害人許喬茵、陳姵樺、黃繹芝、林清鄉、林韻欣及 張麗玲達成調解,約定於114年7月30日前全額給付,被害人 亦具狀表示請法院從輕量刑,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 可稽,然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目前在監 執行無法給付,是先給被害人一個債權憑證讓他們可以對我 們強制執行,實際上沒有辦法在約定時間給付完畢等語(金 訴卷四第322頁),故被告王政鈞、楊竣博尚未實際賠償被 害人之損失。再衡以被告王政鈞、楊竣博坦承全部犯行之犯 後態度,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及其等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 切情狀(金訴卷四第350至351頁),併參酌被害人歷次陳述 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王
政鈞、楊竣博於本案之犯行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 其擔任車手頭,指揮其餘車手之犯罪方式相似,犯罪類型之 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如以實質累 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等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 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適度反應被告 王政鈞、楊竣博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所犯各罪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附表二編號1、3 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政鈞本案供犯詐欺罪所用之物,業 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金訴卷四第333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為被告 王政鈞所有,然被告王政鈞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與本案無關( 金訴卷四第333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是此部分不予以沒收。至未扣案之被告葉韋志等9人於附 表一編號1至21「詐騙方式」欄所使用之偽造識別證及收據 ,雖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本院或另案於各該犯行 之一線車手罪刑項下沒收,為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故不再 於被告王政鈞、楊竣博犯行項下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政鈞、楊 竣博參與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分別為47萬7,250元(報酬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0犯罪所得欄之總額)、22萬5 ,725元(報酬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1犯罪所 得欄之總額)。被告王政鈞、楊竣博參與本案犯行之上開犯 罪所得均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㈢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王政鈞所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20;被告楊竣博 所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1之犯行中,負責與被害人面 交款項之「一線車手」及轉交款項之「二線車手」,均已依 指示將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輾轉交予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此
雖屬其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 王政鈞、楊竣博僅係擔任指揮車手取款、收水,並非實際施 用詐術之人,亦係聽從上游之指示而為,且款項均上繳本案 詐欺集團,並非由被告王政鈞、楊竣博所支配,兼衡共犯間 公平性暨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倘予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財 物,認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一線車手 犯罪所得 (新臺幣) 證據出處 主文 二線車手 車手頭 1 告訴人 龔俊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龔俊雄佯稱下載「運盈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龔俊雄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2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給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葉韋志(使用假名:楊家智),並交付偽造之運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龔俊雄。 112年6月28日10時27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30萬元 (既遂) 葉韋志 5000元(每次5000元,見警五卷第183頁【下同】)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61-6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826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825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警四卷第821頁) ⑤112年6月28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一卷第65頁) ⑥112年6月28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一卷第65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500元(取款金額0.5%,見警五卷第101頁【下同】) ②3000元(取款金額1%,見偵一卷第277頁【下同】) 2 告訴人 莊惠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莊惠文佯稱下載「長和資本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莊惠文乃陷於錯誤自112年5月15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長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葉韋志(使用假名:楊家智),並交付偽造之長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莊惠文。 112年7月1日18時5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前 82萬元 (未遂) 葉韋志(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46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0元 ②0元 3 告訴人 陳貴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向陳貴蘭佯稱下載「鼎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陳貴蘭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間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鼎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葉韋志(使用假名:劉志誠),葉韋志並交付偽造之鼎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陳貴蘭。 112年7月6日10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50萬元 (既遂) 葉韋志 5000元(每次5000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509-51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10月25日證物採驗報告(偵九卷第39-43頁) ③112年7月6日識別證翻拍照片(偵九卷第47頁) ④112年7月6日收據翻拍照片(偵九卷第47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2500元(取款金額0.5%) ②5000元(取款金額1%) 4 告訴人 高鳳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高鳳珠佯稱下載「同信投資」網站,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高鳳珠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21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許禎蕙(使用假名:林依晨),許禎蕙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高鳳珠。 112年7月10日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 60萬元 (既遂)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60萬4400元) 許楨蕙 0元(約定取款金額1%,見偵六卷第137頁【下同】,實際未取得) ①112年7月10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27頁) ②112年7月10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27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3000元(取款金額0.5%) ②6000元(取款金額1%) 5 告訴人 林阿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林阿忠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林阿忠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26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並交付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林阿忠。 112年7月11日某時許 不詳地點 100萬元 (既遂) 黃莆翔 0元(約定取款金額1%,見警五卷第397頁【下同】,實際未取得)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8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林阿忠)(警四卷第543-548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549頁) ③112年7月11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59頁) ④112年7月11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559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50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元(取款金額1%) 6 告訴人 何游淑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何游淑賢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何游淑賢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許楨蕙(使用假名:林依晨)、林忠榮(使用假名:金塗城),其等分別交付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何游淑賢。 112年7月14日10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 70萬元 (既遂) 許楨蕙(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03-204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01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陳報單(警二卷第189頁) ④112年7月14日、112年8月7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06、208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8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憲承(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楊竣博(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②王政鈞 ②70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8月7日15時41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188萬元 (既遂) 林忠榮(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張珮晴 1萬8800元(取款金額1%,見偵五卷第19頁【下同】) ①楊竣博(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②王政鈞 ②1萬8800元(取款金額1%) 7 告訴人 陳姵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陳姵樺佯稱下載「立學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陳姵樺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16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交付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陳姵樺。 112年7月16日15時43分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20萬元 (既遂) 黃莆翔 0元(約定取款金額1%,實際未取得) ①112年7月16日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警四卷第605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000元(取款金額1%) 8 告訴人 許喬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許喬茵佯稱下載「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許喬茵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7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晉佑(使用假名:陳友駿)、許禎蕙(使用假名:林依晨),二人分別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許喬茵。 112年7月17日19時52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45萬元 (既遂) 黃晉佑 3150元(取款金額0.7%,見偵七卷第176頁【下同】) ①112年7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許喬茵)(警四卷第648-65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633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63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陳報單(警四卷第631頁) ⑤112年7月17日、112年7月19日識別證翻拍照片(偵四卷第237頁) ⑥112年7月17日、112年7月19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645-646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2250元(取款金額0.5%) ②45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7月19日19時34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80萬元 (既遂) 許楨蕙 0元(約定取款金額1%,實際未取得)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4000元(取款金額0.5%) ②8000元(取款金額1%) 9 告訴人 賴泳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賴泳潭佯稱下載「立學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賴泳潭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11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楊憲承則交付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賴泳潭。 112年7月17日16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號 100萬元 (既遂) 楊憲承 1萬5000元(取款金額1.5%,見偵四卷第294頁【下同】) ①112年7月17日收據翻拍照片(偵四卷第258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50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元(取款金額1%) 10 告訴人 李素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李素卿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李素卿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30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李素卿。 112年7月19日12時2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56萬元 (未遂) 黃莆翔(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35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112年7月19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22頁) ②112年7月19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21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0元 ②0元 11 告訴人 張正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間向張正雄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張正雄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7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洪俊銘(使用假名:孫世軒)、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洪俊銘及黃莆翔分別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張正雄。 112年7月20日10時46分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110萬元 (既遂) 洪俊銘 2000元(每次2000元,見偵三卷第163頁【下同】)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3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731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七卷第32頁) ④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4日識別證翻拍照片(偵三卷第169頁) ⑤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4日收據翻拍照片(偵三卷第169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55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10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7月24日10時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140萬元 (既遂) 黃莆翔 0元(約定取款金額1%,實際未取得) 黃晉佑 1萬4000元(取款金額1%)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700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4000元(取款金額1%) 12 告訴人 劉慧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劉慧玲佯稱下載「柏林證券交易所」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劉慧玲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0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洪俊銘(使用假名:孫世軒)、林忠榮(使用假名:金塗城),洪俊銘、林忠榮分別交付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2張予劉慧玲。 112年7月25日9時1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萬元 (既遂) 洪俊銘 2000元(每次2000元)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警四卷第737頁) ②112年7月25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10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43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0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8月9日某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 25萬元 (既遂) 林忠榮 0元(沒有報酬,見警三卷第374頁)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250元(取款金額0.5%) ②25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8月10日某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 30萬元 (既遂) 林忠榮 0元(沒有報酬)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500元(取款金額0.5%) ②3000元(取款金額1%) 13 告訴人 黃繹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向黃繹芝佯稱下載「同信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黃繹芝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5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二人分別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黃繹芝。 112年7月21日16時46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79萬元 (既遂) 黃莆翔 0元(約定取款金額1%,實際未取得)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48-4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747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偵七卷第47頁) ④112年7月21日、112年7月27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53頁) ⑤112年7月21日、112年7月27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52-753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125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晉佑 7900元(取款金額1%)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3950元(取款金額0.5%) ②79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7月27日18時22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103萬5000元 (既遂) 楊憲承 1萬5525元(取款金額1.5%)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5175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0350元(取款金額1%) 14 告訴人 林清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向林清鄉佯稱下載「立學投資」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林清鄉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7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二人分別交付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林清鄉。 112年7月27日20時30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 20萬元 (既遂) 楊憲承 3000元(取款金額1.5%)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000元(取款金額1%) 112年8月2日16時28分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2 25萬元 (既遂) 王卓進(業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250元(取款金額0.5%) ②2500元(取款金額1%) 15 告訴人 闕足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闕足安佯稱下載「XBER」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闕足安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29日起依照指示將現金交付予詐欺集團指派之車手。另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黃莆翔(使用假名:陳家俊),黃莆翔並交付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予闕足安。又闕足安發現遭到詐騙,遂配合警方於112年7月28日查獲到黃晉佑、黃莆翔、潘逸清等人。 112年7月26日9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800萬元 (既遂) 黃莆翔(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112年7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闕足安)(警四卷第769-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763-764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75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七卷第69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偵七卷第63頁) ⑥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7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77-779頁) ⑦112年7月26日、112年7月27日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777-779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晉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4萬元(取款金額0.5%) ②8萬元(取款金額1%) 112年7月27日18時23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2500萬元 (既遂)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未遂) 黃莆翔(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黃晉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4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2萬5000元(取款金額0.5%) ②25萬元(取款金額1%) 16 告訴人 張麗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張麗玲佯稱下載「BNP PARUIBAS」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張麗玲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4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BNP PARUIBAS法銀巴黎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銀巴黎證券)識別證之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王卓進並交付偽造之法銀巴黎證券收據1張予張麗玲。 112年8月2日13時2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2萬元 (既遂) 王卓進 0元(沒有報酬,見偵三卷第143頁【下同】)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384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37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378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警三卷第377頁) ⑤112年8月2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三卷第395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1100元(取款金額0.5%) ②2200元(取款金額1%) 17 告訴人 林韻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林韻欣佯稱下載「羅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林韻欣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6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羅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豐公司)識別證之楊憲承(使用假名:陳友駿),楊憲承並交付偽造之羅豐公司收據1張予林韻欣。 112年8月2日10時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5萬元 (既遂) 楊憲承 1萬5750元(取款金額1.5%)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215-216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卷第21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21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偵二卷第209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5250元(取款金額0.5%) ②1萬0500元(取款金額1%) 18 被害人 洪國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向洪國賓佯稱下載「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便可參與抽籤股票或投資獲利,洪國賓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19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陸續以面交方式交付共計339萬元予不詳詐欺集團車手。嗣因洪國賓發現遭詐,依警方指示配合實施誘捕偵查,於右列時間、地點佯裝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信投資)識別證之王卓進(使用假名:林靖凱),王卓進並交付偽造之同信投資現金收款收據1張予洪國賓,惟王卓進當場為警逮捕而未遂。 112年8月2日19時25分 高雄市○○區○○○路0號2樓 70萬元 (未遂) 王卓進(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0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112年8月2日收據翻拍照片(偵四卷第167頁) ②聊天紀錄(偵二卷第191-204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19 告訴人 張雅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張雅雯佯稱至網址http://app.changimb.com/下載「U TRADE」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張雅雯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9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陸續以面交方式交付共計250萬元予不詳詐欺集團車手。嗣因張雅雯發現遭詐,依警方指示配合實施誘捕偵查,於右列時間、地點佯裝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大華繼顯控股公司(下稱大華公司)識別證之洪俊銘(使用假名:孫世軒),洪俊銘並交付偽造之大華公司現儲憑證收據1張予張雅雯,惟洪俊銘當場為警逮捕而未遂。 112年8月4日17時55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 500萬元 (未遂) 洪俊銘(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1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281-28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卷第28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285頁) ④112年8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雅雯)(警三卷第443-447頁) ⑤112年8月4日識別證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51頁) ⑥112年8月4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51頁) ⑦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59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461-465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不詳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20 被害人 蘇清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蘇清文佯稱至網址http://app.bkgnxjneknwq.com/下載「亞東證券」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蘇清文乃陷於錯誤自112年7月26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亞東證券識別證之林忠榮,林忠榮交付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蘇清文。 112年8月15日某時許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之7 50萬元 (既遂) 林忠榮(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00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69-270頁) ②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35頁) ③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67頁) ④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陳報單(警二卷第233頁) ⑤112年8月15日收據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57頁) 王政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珮晴 5000元(取款金額1%) ①楊竣博 ②王政鈞 ①2500元(取款金額0.5%) ②5000元(取款金額1%) 21 告訴人 王雅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向王雅瓔佯稱下載「柏林證券(XBER)」APP便可投資股票獲利,王雅瓔乃陷於錯誤自112年6月19日起依照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又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持用偽造之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之林忠榮,林忠榮交付泰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予王雅瓔。 112年8月16日14時許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 185萬元 (未遂) 林忠榮(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判決,非本案審理範圍)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789頁) 楊竣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不詳 楊竣博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持有人 沒收與否 1 17IPHONE 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王政鈞 沒收。 2 IPHONE 13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不予沒收。 3 IPHONE 1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沒收。 4 IPHONE 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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