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旭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緝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旭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