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旗財
謝新義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智簡字
第1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12862號、112年度偵字第25705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謝旗財、謝新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
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