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鴻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197號、112年度偵字第9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慶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