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維鐘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被 告 洪世宗
被 告 郭秋月
被 告 李晏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陳瑜廷
被 告 熊黎芮
被 告 陳坤麟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834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14號、111年度偵字第
14755號、111年度偵字第15409號、111年度偵字第15980號、111
年度偵字第16522號、111年度偵字第18564號、111年度偵字第18
566號、111年度偵字第18621號、111年度偵字第192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