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4號
CTDM,110,金訴,14,2025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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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倢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倢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被告陳泓璋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關於倢昇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泓璋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1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裁定參與人倢昇工程有限公司
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
之情形,從而,該公司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前揭參與
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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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倢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