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3號
TYDV,114,除,93,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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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代宣(即劉士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劉士堯之繼承人
劉士堯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劉
士堯於民國113年7月8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劉士堯之繼
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
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113年11月14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劉士堯之繼承人,劉士堯原執有系爭股票,
劉士堯死亡後,系爭股票經劉士堯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
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95號卷附劉士堯之戶
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劉士堯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4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13291270
號函等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5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尤凱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74863-9 1 200 2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87653-0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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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