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君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
民國114年2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彭萬源 京城銀行 桃園分行 113年7月15日 1,326,604元 3048621 君震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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