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豐
代 理 人 張定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
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4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臺幣) 人 001 桃興行 簡鄭萬里 國泰世華 同德分行 113年8月8日 75,600元 AR0483339 金敏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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