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05號
TYDV,114,除,20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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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代 理 人 賴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
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
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9萬5,000元 AN2529139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002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萬2,050元 AN2529130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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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